甲骨文皮肤科会珍惜顾客的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甲骨文皮肤科(以下简称"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 用于确认会员加入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维持·管理、诊疗预约、预约查询、医疗咨询及会员制服务、提供内容、提供活动及广告性信息及参与机会等 2.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留时间 ① 本院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在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间或根据法令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间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② 具体个人信息处理及拥有时间如下。 保留并使用服务使用合同或会员加入解除、设定好的个人信息保管期限。 但是,即使达到收集目的或获得目的,根据商法等法令的规定有必要保存时,也可以保留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① 本院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② 本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除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管理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人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 4.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使用者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机关/公司名称》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个人信息阅览要求 - 如有错误等要求更正 - 删除要求 - 要求停止处理 5.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及项目 ①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主页(注册会员、在线咨询、在线预约等) ② 本院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必备项目:登录ID、姓名、邮箱地址、出生年月日、性别等 - 选择项目:联系方式、手机等 6. 个人信息的销毁 原则上,本院在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销毁的程序、期限和方法如下。 -撤销程序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转移到单独的DB(纸质时是单独的文件),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一段时间后或立即销毁。 此时,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除非根据法律,否则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销毁期限 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在超过个人信息保留期限时,自保留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废除相关服务、事业结束等不需要个人信息时,自认为不需要处理个人信息之日起5日内销毁其个人信息。 7.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① 个人信息管理职员的最小化及教育 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并实行仅限于负责人,最小化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② 定期进行自查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稳定性,定期(季度一次)进行自我监查。 ③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正在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➃ 个人信息的加密 用户的个人信息由密码加密储存和管理,只有本人才能知道,重要数据使用文件及传输数据加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单独的安全功能。 ➄ 应对黑客攻击的技术性对策 本院为了防止黑客或电脑病毒等泄露及损毁个人信息,设置保安程序,定期更新、检查,在外部禁止接近的区域设置系统,在技术/物理上监视和切断。 ➅ 限制访问个人信息 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的赋予、变更、注销,为控制个人信息的访问,正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利用入侵切断系统,控制从外部擅自访问。 ➆ 连接记录的保管及防止伪造、变造 至少保管、管理连接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6个月以上,并使用安全功能,防止连接记录伪造、被盗、丢失。 ➇ 使用锁定装置来保护文件安全 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辅助储存媒体等保管在有锁定装置的安全场所。 ➈ 对非授权人员实行出入管制 另外设置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保管场所,对此制定并运营出入控制程序。 8.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① 本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了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处理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姓名:朴成浩 职位:部长 所属:信息处理科 联系方式:1800-7588 ② 信息主体可以利用本院的服务(或事业)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不满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 本院将及时答复和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9. 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根据法令及方针有追加、删除及更正变更内容时,将从变更事项施行7天前开始通过公告事项进行通知。 公告日期:2019年8月29日 施行日期:2019年8月29日